自救會來信: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的罰則已修法加重

新法對違法商家將在前5個月內罰款26萬

5個月後罰款30萬+實施斷水斷電 房東比照開罰


2011/12/27 周二 自救會去電建管處違規使用科科長洪德豪追蹤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修法進度。洪科長說郝市長已批,所有相關單位也已核章完成,只等公告即可實施,預訂公告時間應是元月初。

修法內容簡述如下:
第三類
第一階段 罰款6萬 + 限期3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 + 副本給房東
        (舊法 :限期3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無罰款,副本給房東)
第二階段 罰款10萬 + 限期1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 連續罰兩次 + 房東相同  
        條件開罰
        (舊法:罰款6萬 + 限期3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 + 房東相同條件開罰)
第三階段 罰款30萬 + 斷水斷電 + 房東相同條件開罰
        (舊法:罰款6萬 + 每季開罰 + 房東相同條件開罰)

至於要求第三類提升到第一類,因為全市通案原則目前尚未被專案小組採用。自救會將持續要求專案小組以專案辦理,將罰則由第三類提升到第一類。

此外第一類、第二類亦修法如下:

第一類
第一階段 罰款6萬 + 限期10天改善或停止營業
第二階段 罰款15萬 + 限期10天改善或停止營業 (連續兩次)
第三階段 罰款30萬 + 斷水斷電

第二類
第一階段 罰款6萬 + 限期1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
第二階段 罰款15萬 + 限期1個月改善或停止營業 (連續兩次)
第三階段 罰款30萬 + 斷水斷電

以上新法經二度去電建管處主管員林佳萱確認。


 2011/12/27

16:15 專案小組聯合稽查小組林萬發副局長電話告知自救會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新法執行標準

  1. 情節重大經聯合稽查小組認定有違公安者,以第一類懲處。
  2. 經居民嚴重檢舉,及新申請商業登記不聽從「行政指導」勸告,執意違法開業者,以第二類懲處。
  3. 小店無居民檢舉但違法開業者,以第三類懲處。
  4. 新法公布之前已進入第三類第一階段懲處者,三個月期滿後是否改以新法第二階段懲處,仍需開會討論。

 

 

 

編按:師大三里於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內屬第三類。

法規原文: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

 

提醒各位鄰居,如若是未達八米的巷道,開設餐飲或服飾,即違反土管,請直接檢舉店家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例,要求市府依照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開罰,毋須浪費時間精力檢舉環汙、違建等等。BUT,新法未公告,似乎要等公告後再檢舉,才能確保使用新制裁罰。另外,據悉toasteria將以第一類懲處,這家是有自救會委員在出力的,其他類似的高危店家,需要居民向自救會以及市府反映並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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