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在去年5月18日的會員大會前,李新議員於民政部門質詢的內容。

(不知道是不是要幫公園議題開個欄位,希望不用。)

 

──101年5月14日──    速記:姜蘊冬

李議員新:

   請民政局黃呂局長、警察局行政科科長、法規室林主任,以及代理法規會的蔡立文主委一起上臺。

   先請教黃呂局長,妳有沒有聽過何謂「撿屍」?

黃呂局長錦茹:

   應該不是殯葬處的那個屍體吧!

李議員新:

   和殯葬處無關,局長有沒有聽過?

黃呂局長錦茹:

   沒有聽過撿屍。

李議員新:

   林主任有沒有聽過?

警察局法規室林主任水順:

   聽過。

李議員新:

   請你說明一下何謂撿屍?

林主任水順:

   謝謝議員關心,這個案子是3年前我擔任信義分局分局長時發生的案例。因為信義轄區內有很多pub,有部分的女性朋友喜歡去飲酒作樂,經常因為飲酒過多,到天亮不醒人事,就有男士朋友會利用這個機會把她帶到旅館或賓館去,等女性醒來時也不曉得是誰帶她到賓館的,後來媒體就創出一個撈屍、撿屍的名詞,是這樣子定義來的。

李議員新:

 現在大家都知道了,這是網路上很夯的話題,我也是這幾天才搞清楚這個名詞,就是剛才提到所謂的夜店,飲酒過度的女性,醉倒之後被人帶進賓館,連學法律的人所講的「就地正法」,現在網路上也很夯,就是當場性侵女孩子,所謂的「撿屍」。

   最近師大夜市的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居民們受不了暴增的商家所造成的危害,包括公安、噪音、交通、餐廳廚房排出的油煙等等。住家們受不了了,要求市政府依法行政,就在這個過程中,最近又爆出另外一個問題。住戶們原來只是對他們居住品質被嚴重破壞感到憤憤不平,結果這段時間才發現,原來在這件事情之外,還有一件事情,連一般善良的居民想都沒有想到,但是陸陸續續發生了。

   師大居民自救會每兩星期即和市政府由林萬發副局長負責的專案小組做討論,今天早上他們特別提到,原來師大公園已經變成市民大道以外的,網路上所謂的撿屍大盜或撿屍最多的地方,師大公園名列前茅,位居第一名。

   早上居民們向專案小組提出,要求市政府能夠有具體作為。現在師大公園是屬於鄰里公園,當然區公所和警察局也都有派同仁出席會議。這裡因為師大夜市將居住品質崩壞了,沒有想到現在又有所謂的撿屍公園,變成是男女尋歡,尋找一夜情的地方,居民自己形容快變成寶斗里了,因此要求市政府要想辦法處理。

   因為師大公園是鄰里公園,管理機關是區公所,區公所的同仁講,依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市民在公園飲酒,區公所管不了,因為自治條例第13條只規定不得酗酒,沒有規定不能飲酒,所以管不了。

   警察同仁也解釋酗酒為飲酒成性,如果他們只是喝酒,不符合飲酒成性,酗酒的法律定義。我也是學法律的,我還真搞不懂。按照條文的規定很清楚的,公園不得為下列行為:「不得酗酒、妨礙公共秩序、不得喧嘩、妨礙公共安寧」,規定的很清楚,難道文字要解釋成「公園不得酗酒成性、飲酒成性」?聽了你們同仁的解釋,居民抓狂了。

   請教法規會蔡兼代主委,早上兩位與會同仁對居民有關酗酒的解釋,你有何看法?

法規會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按警政署對酗酒的規範,的確是要飲酒成一個習慣,確實是有這樣的一個意涵。

李議員新:

   法條你看了沒有?

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李議員新:

   你要仔細看看,立法的精神不是拘泥於文字,要清楚立法的原意。第13款在公園不得為下列行為「不得酗酒」。

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它的要件必須達到妨礙公共秩序的程度。

李議員新:

   當然,這一點你不用擔心。他們怎麼不是妨礙公共秩序?當然妨礙,半夜3、4點還在那裡喝酒、飲酒作樂。居民們原先只當是破壞生活品質,後來才曉得原來那個地方賣小吃、賣麵的都在賣酒。社區裡的人講的真好,因為酒池,引來了肉林。發生這些事情,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公共安寧,也不必辯論了。說得不客氣一點,半夜裡頭放個屁的聲音已經很響了,不要說男男女女在那裡飲酒、喧嘩了。所以他們飲酒無法可管?

   主委,公園內不得為下列行為,「不得酗酒」應解釋成「在公園內不得飲酒成性」?

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議員的意見在這個法條的解釋上,如果看上下文的話,或許可以解釋成因飲酒而影響其行為自治能力。

李議員新:

   我這樣說好了,看看各位是否能接受。這裡的「酗酒」讀不懂、讀錯的話,常常把它讀成「兇酒」,聽起來好像是笑話,但是飲酒過多、喧嘩就叫做酗酒,那裡是飲酒?尤其半夜在公園裡頭,三三倆倆,不要說搞男女不可告人之事。結果是有法不行,難怪居民對市政府抱怨連連。

   主委,你不要低頭,因為這事情和你無關,但因為現在你是法律的最高顧問,所以我要請教你。

   林水順主任,你現在是法規室主任,怎麼解釋法?你聽到了,主委的解釋大概不是講飲酒成性。公園裡不可為下列行為,在公園裡要等到飲酒成性以後,才能執法,荒謬!

   我想蔡主委應該會同意我的說法,飲酒過量,或是飲酒多了,引起所謂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寧的維護,就可以執法。

   原本公園處是法的管理機關,但鄰里公園是歸民政局的區公所所管。局長,早上是那一位同仁出席,你請區長去打聽一下,告訴他們法律的規定還是很清楚,不要劃地自限、自綁手腳,然後看著那個社區一再的沈淪。幾位可以同意我的說法吧﹖

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是。

李議員新:

   師大3里這些居民,因為夜市商圈店家的暴增,真的叫做政府施凌,明明是違反相關法令的規定,沒有一個機關真正去執法,鬧成今天這個樣子。居民們要求不多,只有4個字「依法行政」。對於非法的商家,政府現在按照程序逐步在解決。成效如何?現在不談。

   師大公園成為「撿屍公園」,尤其這麼多的女性同胞,會長還跟我形容,早上他們到公園去做運動時,就看到台灣籍的女孩子的假睫毛掉了,一臉花容失色,不是罵喬治,就是罵邁可,他們在猜大概是被欺負了,經常碰到這種場景。上上星期外藉的印勞又性侵了1位越勞還是菲勞,我忘記了。那個地方每天晚上都是一些外國人士,造成了一種負面的社區印象,真是可惡。這批人喝酒、鬧事,警察到那邊去簽個名就走了。社區居民拼命打1999電話,打到後來也不想打,也不願意打,因為他們認為警察和商家掛勾,害我拼命去幫你們解釋,可是結果看起來是如此啊!

   我不想浪費時間再讓你們看影片了,公園內瓶瓶罐罐,包括還有保險套。局長可以去問問社區的清潔工,他們常常在4、5點鐘看到公園裡男男女女就在那裡做愛。在我的選區中,師大公園是一個高級的區域,早期是一個高級的文教區,現在搞成這個樣子、這個地步。打電話報案,沒有用!你看看那些酒瓶,你們說那是飲酒,管不了他,老實講我真的聽不下去,就法來說也不該如此解釋。

   蔡主委,是不是可以請區公所依照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14、15款來處理?還有喧嘩,你想想男男女女會在那裡喝悶酒嗎?林主任,能不能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黃呂局長錦茹︰

   如同議員剛才所陳述的這些確實是很不當,而且對社區居民造成不便,對兒童的教育其實也是不好的。民政局、區公所會密切和警察單位,還有一些里鄰管理組織聯繫,研商出一個改善之道,看看是否可以用宣傳或是燈光、巡守等方式來做一些改善。

李議員新:

   今天區長也在,大家都是老朋友了,老實說我不敢對你們有太高的指望,因為公務員也要睡覺。

在此我有兩個具體建議,第一、請警察局回去成立專案勤務,至少1個月以上時間,晚上要連續掃蕩,當然警察同仁要辛苦一點,因為是晚上11點以後到第二天早晨。這段時間若缺乏了警力的作為,只有民政局或區公所同仁去處理,說不定到時候公務員還會被打。

第二、在師大公園適當的位置增設監視器,居民也講了,半夜就看到樓下公園裡就幹那些事情,孩子進進出出公園,用說的也說得很難聽。居民以前以為買了房子是在文教區,什麼時候變成了夜市?不僅是夜市,文教區內的家甚至變成寶斗里。

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議員現在擔心的事情,若在不裁罰的前提下,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第37條相關的規定,在即時做對人身的管收,以避免他身體上的危險,這倒也是可以去進行。其他相關部分,我們再和民政局協調再研究處理。

李議員新:

   蔡主委也幫他們兩個單位找到一個法源了,不要到時候警察半夜也得去執勤,可是到了現場,帶的槍炮都是假的,現在有個法源,他們也能據以執法。包括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中相關的規定都有,現在又找到另外的法源。

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這種情形可能也不侷限在公園裡面,也可包括公園周遭地區。

李議員新:

   當然。

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議員現在是擔心他們因為飲酒,而喪失行為能力的狀況下,除了擾民之外,也怕對社區有所危害。

李議員新:

   你看看這些圖片,媒體都親自去拍了,他們只拍了1天,可是公園內天天有人喝酒。

蔡兼代主任委員立文︰

   所以這部分也可以依照行政執行法第37條的規定,如果有因為飲酒而導至他行為能力喪失,影響他個人人身上的安全,我們也可以考慮用這樣的規範。

李議員新:

   各位是臺北市各局處的高官,居民要看市政府的作為,只看到現象是愈來愈壞,看不出政府有任何舉措,其實相關的法令都有規定,不是不能做,至少政府的態度要清楚,威力掃蕩總可以做做吧!你開了罰單,他有意見有申訴的管道,可是政府如果不作為,你就看著這種情況愈來愈嚴重。

   剛才我也講了,前兩個星期連性侵都發生了,更不要提這些活春宮。就像居民講的,眼睫毛掉了,一臉的花容失色狀,早上5、6點坐在草皮上罵喬治、大衛的,看起來應該是被人家欺負了,這種狀況不曉得有多少,這是一個黑數。

   對社區來講,明明是個文教區,搞到今天變成這個樣。對那些自己不知檢點,或自己不小心,尤其我們的女性同胞,可能被欺負了,也是個黑數,我們也顧不了。如果真的做掃蕩,至少這個地方恢復它的名譽,減少特別是那些所謂的外國人,有一些不入流的外國人,把那裡當做一個機會場所,到這裡來找機會,至少可以把這個機會阻斷,保護我們的女性同胞,可以做吧?

警察局行政科黃科長福坤:

   謝謝議員的關心,有關警力掃蕩的勤務,以及限制性的問題,我們會配合主管機關研究辦理。

李議員新:

   動作要快,你知道我的個性,2個星期之內,我要看到具體的作為。可以嗎?

黃科長福坤:

   我們配合主管機關來辦理。

李議員新:

   黃呂局長,你管轄的公園。

黃呂局長錦茹:

   我們會請府級長官召開會議,成立專案小組做工作的分配。

李議員新:

   好,兩個星期之內,我要求有具體的作為。

 

 

 師大公園[檢屍]天堂 常飲酒喧嘩上演活春宮 自立晚報 2012/05/14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把女生灌醉之後帶去賓館,或直接『就地正法』上演活春宮的行為,被泛稱為『檢屍』,也是網路上的熱門話題,並指稱台北市師大公園已變成『檢屍』公園之後,當地里民和大安清潔隊隊員們更出面陳情表示:

一、師大公園每晚都聚集大批以藍領居多的外國人和希望『學英文』的年輕女性,在公園內飲酒喧嘩,直到天亮。不僅吵得周邊居民根本無法入睡,每天清晨更在公園內遺留大量酒瓶、菸蒂、垃圾,讓早起民眾必須在垃圾堆裡晨運。

二、大安清潔隊員每天早上都會在師大公園發現使用過的保險套、衛生紙;更曾多次於凌晨4-5時左右,在師大公園內目擊活春宮;當地里民們也曾多次目睹年輕女性醉臥公園,被人『檢屍』。

由於師大公園周邊所有餐廳和登記為『小吃店』的夜店都賣酒,吸引大批無力在信義區高檔夜店消費的藍領外國人,即使餐廳和夜店打烊之後,師大公園附近的便利商店也都能買到便宜的酒類,讓師大公園因『酒池』帶來『肉林』,變成今天藍領外國人趨之若鶩的『檢屍』大公園。

這種現象,除了有礙風化和妨礙社區安寧之外,也造成嚴重的治安隱憂,譬如師大社區日前發生的外勞性侵外勞案件,就使得當地居民人心惶惶。

師大三里里民自救會為此多次陳情反映,要求北市府加強取締,但主管師大公園的大安區公所卻稱:『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只限制公園內不得『酗酒』,並未規定公園內不得『飲酒』,因此無法可管。警察局雖稱會『加強巡邏』,但亦認為只要未目睹到活春宮,亦無法在公園內取締民眾『飲酒』。

台北市議員李新昨5月14日民政部門質詢時,具體要求:
一、大安警分局除空泛的『加強巡邏』之外,應立即設立專案勤務,連續掃蕩一個月以上,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取締每晚在師大公園飲酒作樂、喧嘩吵鬧、妨礙安寧的脫序行為,為師大公園洗刷『檢屍』大公園的醜名。

二、大安區公所亦應於一周內,在師大公園設置醒目告示,嚴禁前述脫序行為,並積極協調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勞工局各依業管權責加強取締。

三、北市府應於10日內,在師大公園設置監視器,再有發現類似上演活春宮等傷風敗俗情形,即應依『刑法』妨礙風化罪究辦。

 編按:李新議員的陳情中,諸君有看見清潔隊隊員現身作證嗎?還是又是空口說白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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