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7 新聞觀測站,民視。

 

 





2012-03-22 新聞面對面,年代。

 

 

不知道自救會是否曾討論過「不與違法商家對話」的立場,是否等同於「只要商家聯盟的代表在現場,自救會拒絕出席」的策略。此舉造成拒絕與社會對話,放棄發語權,若棄以在地的角度對外描述事件,也將詮釋權奉送給外人。

於此同時,也讓我們看見展店至此未及兩年(與地方低度連帶)的商家頻上媒體,時不時替在地十餘年商家的代表發聲;現在,甚至看見遷入未滿兩年對地方長期發展與風格欠缺認識的居民,以在地人的身分代表發言。這些人的發言不僅時見失誤,且也沒有描述地方的能力或者資格。

 

針對柯發言人時見的謬誤,以在地人的角度,提供如下指正:

1.民國98年才廢止營利事業登記證,在此之前,商管合一,違反土管之情況不可能發生。矛盾的是,如您頻在媒體上指出,許多商家已在此營業長達十餘年,試問,若在民國98年之前,即已展店,自應受當時之法令規範約束,又何以淪為違法?真是市府瀆職?

抑或者該商家在民國98年之前,皆明知為違法商家,直至商管分家後補辦商登?

煩請下次柯發言人再提此事時,一併提供民國98年前,確實取得營業事業登記證,卻於違法巷道內營業的商家造冊,另,若要再提台北五大商圈違反土管商家數量,亦請將民國98年商管分家時間列入考量,務必確保該名單內的商家,不包括商業區。請商盟勿再挾合法商業區商家,模糊部分違法商店侵害住宅區的事實,混淆視聽無助於解開巷內亂象。謝謝。

(身為在地人,我們非常清楚98年之前,有多少沒有稅籍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只是為了顧及感情,不願提出特定商家名單,為維護商家顏面,建議商家聯盟切勿再用這種方式傷害老店。


重話再問一次:你們真的合法嗎?


2.浦城街13巷有居民表示,從未收到商盟的連署(商家不需搬遷)書或者任何問卷,煩請說明貴組織是以何種模式發放連署書?是否刻意排擠長居在地的居民?

另,浦城街13巷仍有不少祖厝在當地的老居民,與士林王家相同堅持家,不賣也不拆,希望外來商家與投資客(尤其是學生套房等建商投資客)尊重在地人權益與文化。


3.浦城街九米沒有2001年開設的商家(即便是華美也只從2009年開始),您於新聞節目中提到的某商號是其於台北第N家分店,而且還是2011年夏天來的,謝謝。(替別家自灌年份喊老的錯誤,近日在外來商家口中屢見不鮮,雖不解外來商家的企圖,然,此舉等同變造祖譜,請展示對其它商家的尊重,我們無法坐視灌水行為,更不屑以此為榮。)


4.師大巷弄內違反土管的356家商店中,最為大宗的產業是207家服飾店,其特色是坪數極小,難以在兩坪空間內塞下十名員工。與其利用概括計算,誇張巷內勞動人口數,不如依據勞建保資料,計算精準的人數(希望巷弄內的商家,都有替員工投保勞健保)。有時間過度誇張巷內觀光產業從業人口,不如面對一年創造營業額147億新台幣的龐大產業,平均一家小店一年的上千萬平均營業額,並自問擁有如此龐大的生產能量,為何要擠在狹小的住宅區巷弄內?甚或,精確計算每家店主,在全台各地總共開設有幾家分店,光在師大窄巷內就開設幾家?身為擁億金的企業主,豈會沒有能力在轉場期間,適度調動人手?強調共存榮的商盟,也應該向成員中資本雄厚的大商家,協調資源,若商盟如訴求般團結,絕對不會造成任何失業問題。


5.商家聯盟口口聲聲共存共榮,然則,引爆事件的起點乃是外來商家過度擴張至純住宅區,絕大多數受害地區原就是沒有任何商業活動的純粹住宅聚落,隨(日據時期以降)城市發展將近百年所成,最重要的文化特色與空間紋理就是建立在純住宅環境之上,變成觀光區不僅無法榮耀在地,且令城市失去悠遠的住宅聚落,漠視地方的故事是在地人絕對無法忍受的變造。變造我們的歷史,就是奪人姓氏,建立於塗改歷史祖譜之上者,絕非共存,而是暴力屠殺和統治。


6.頻上媒體的商家,多數為晚近商家,部分商家甚至在地方造成許多爭議。包括營業時間在該業種中最晚結束最早霸占巷道營業、霸占防火巷分租庭院或停車院等法定空間,一間住宅變成多家商店短時間內,在師大窄巷中,一連開設三家以上分店,進行空間剝削長年於午夜時,在靜巷中吆喝:「挑挑看選選看!」、打掉住宅牆面,形成另類攤販店面為開放式,無隔音效果,音樂可直傳屋外商品掛牆,正對巷道營業...。

然而,地方並非沒有自律自愛或者在地時間遠遠超過土管頒布時間的商家,這些商家為何至今仍不願出面代表發言?

容我這麼說,在地人眼中,以外來商家為主要聲音的商家聯盟不具備代表性,不足以代表我們尊重的老店鄰里,沒有資格代表令外界或者地方認同的師大風格。

 

7.李維史陀曾說:我瞭解旅遊書籍中的種種假象受人熱愛的原因,這些著作創造一些應該存在,事實上早已不存在的幻象。

然而,北市府2010年以降的觀光行銷,卻讓地方蒙受從來不存在的羞辱,更因地方受到消音而無法感受到任何榮耀,建議商盟發言人頻提觀光護身時,勿忘以下事實:

一、北市府市場處表示師大不是夜市:

本處(市場處)管理權責主要是針對有證攤販及市府核准之攤販集中場,查師大商圈並不在本處列管之集中場亦無有證攤販

二、北市府觀光傳播局說明北市自何時開始編撰觀光手冊、自哪一年度開始,將師大夜市(或商圈)列入導覽手冊及其緣由

(一)本局(觀傳局)於民國96年12月曾編印《臺北市觀光手冊》,惟該手冊並未介紹師大夜市(或商圈)99年起開始編印之臺北市觀光簡介《趣‧臺北》,其中美食品味單元納入師大夜市的介紹,以行銷臺北市多元的美食特色與文化。

三、北市府公運處說明99年為將原公車站牌「師大一」更名為「師大夜市」

(一) 本案站牌前於99年7月經相關單位會勘,為易於(外人)識別,同意依所在里辦公處建議將「師大一」更名為「師大夜市」,並於100年1月起實施;另近期已彙整地方民意,該站位自101年3月5日更名為「師大綜合大樓」。


外來的你們,去哪裡都可以作觀光,我們從來不曾與你們共生,今日也無法以你們的行徑為榮,請停止剝削師大巷弄地景,找到自己人生的歸屬。

 

8.商家聯盟向市府抗爭對話,是民主社會保障的權益,但在與市府協商的過程中,不應佔地方便宜,如有意共存,請先協助將2010年政府介入行銷之後的違法商家一一遷出,提供願意退出的商家,最大的包容和協助。這段時間以來,居民只聽見多數商家表達願意退出的意願,沒有商家願意成為迫害居民的加害者,亦未曾聽聞堅持賴在地方不走的商家。要求退場機制正是商家聯盟最早的訴求之一,也是商盟快速集結四百份商家連署的主因,然則,少數霸位佔權的商家,挾持多數商家的意見,不向市府要求商家需要的合法經營空間,令多數商家想退無路退,導致願意走的商家必須自力救濟,嚴重違背商盟一開始的訴求和正當性,在此呼籲來師大展店僅兩年資本額五百萬(或千萬)擁有兩間加盟店的發言人柯裕佑先生應轉以商盟成員最大利益為重,而非挾媒體優勢,持續利用錯誤的資訊,造成商家與居民間的對立。--請商盟依照成立宗旨,優先協助受市府觀光文宣所騙,於2010年後來此經營且違反土管的商家退場,設定退場時程表,請一桶鮮率先退場,以為商家表率,終止對立。

商圈聯盟訴求1 

(商盟訴求,引自:救!!救!!正在消失的師大商圈) 


並請其他有良知的商家,若同樣發現商盟決策與走向有誤,勇敢站出來或取回連署書,停止少數商家寡占的商盟,持續利用多數商家的聲譽替己作保。

 

對古莊里新成立的三里居民自治會黃小姐:

1.對自救會近期部分不當發言的評論,十分中肯理性。

2.妳才搬來住兩年,然而,我們絕大多數的居民住了半世紀,我們可以理解妳的需求,想當然,如果不想住在鬧區,也不會在兩年前搬進來;但是,為了這個城市的多元性,請妳理解絕大多數的居民必須捍衛自己的權益與文化,這不只是居住權的維護,也是為了家與城市的過去現在和未來。

3.此處多數居民具備公教人員背景(又或者就是師大師生),也有考量孩子成長,尋得此處為家,比起妳口中的商業活動(尤其,妳口中的商業活動,在我們看來,發展不超過三年,真的要追溯到黃大洲剷除的師大公園空地上的夜市歷史,了不起只有二十年),我們與鄰近的七所發展超過半世紀(甚至有的將近一世紀)的大學中小學幼稚園關係更為密切。

4.另,貴組織太神祕,只是光聽發言就知道不是在地人,謝謝你們的付出,但請先加油補充在地常識,以及融入地方好嗎?

怕黑請找里長或民代陳情向市府申請路燈。謝謝。

參考資料:聯合報,自治會發言人黃小姐表示...她住在浦城街一帶約兩年,以前回家時,路上都燈火通明,感到非常安心,現在卻是漆黑一片。


 

 

 延伸閱讀:營利事業登記證廢除後,登記地址是不是真得沒有任何限制?!

公司行號於核准後,主管機關會以電子公文副知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並於公文內寫明『實際經營之營業場所仍應符合都市計劃、建築管理、消防 及衛生等法令規定』等字樣。這等意思即是說,4月13日以後只有單純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發行,並沒有廢除管理的法令,公司行號營業場所仍然需受都市 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食品衛生法等等規範。

(一)違反都市計畫: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規定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80條)

(二)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建築法第91條)

(三)違反消防法令: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 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35條)

(四) 違反衛生法令: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食品衛生法第31條 )

 

 

 

 

為了讓在地人的聲音能傳達至外界,歡迎在地居民 商家或者在師大一帶生活的朋友,利用這個部落格表達自己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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