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都市規劃科
發稿日期:101年4月2日
聯絡人:楊智盛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轉8265
該原則將針對今年1月1日之後新設立之店家、嚴重影響住宅品質之店家,如:同戶內有三個以上營業單元、飲酒店及情趣用品店以及經市府「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認定有嚴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者,優先處理進行裁罰。
其餘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店家,基於公共安全及生活環境品質考量,將依個別商家有營業性廚房位違建內、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新違建經認定有妨 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違反消防法令規定或有影響救災之虞、妨礙社區安寧經查證屬實者、產生噪音經判斷有影響安寧之虞、營業時間超過晚上11點、排放油煙經判斷有空氣污染之虞、產生廢棄物未妥善清理經判斷有污染之虞、違反食品衛生規定、營業空間占用道路等行為,由各單位依權責記點,市政府未來將對累計點數較高者,優先進行裁罰,以達分階段、漸進式處理師大社區內違規商家之目標。
評點制度及評點表如下:
師大社區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優先裁處作業原則
一、目 的:住商混合之生活型態為臺灣長久以來之情況,雖為居民帶來一定程度生活便利,但住宅區之商業活動過度增加,則對居民生活品質產生重大影響。臺北市政府為積極有效處理師大社區住商混合對居住生活品質之影響兼顧地區發展及行政能量,針對違規情節輕重,採階段及漸進之方式辦理本社區違規使用裁罰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範圍:經本府列管之師大社區範圍(詳附件1)。
三、裁處原則
(一)優先裁處
1、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新設立者。
2、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不允許之使用(如於第三種住宅區設置飲酒店、情趣用品店等)
3、同戶內有三個以上營業單元者。
4、經本府「師大社區生活環境品質改善跨局處專案小組」(以下稱專案小組)認定有嚴重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者,而應優先裁處者。
(二) 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附條件允許但不符條件者,依下列評點標準評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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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
環境品質 |
其他 |
||||||||
建管 |
建管 |
建管 |
消防 |
警政 |
環保 |
營業時間 |
環保 |
環保 |
衛生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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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廚房位違建內 |
防空避難室違規使用 |
新違建經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環境品質之虞 |
違反消防法令規定或有影響救災之虞 |
妨礙社區安寧經查證屬實者 |
產生噪音經判斷有影響安寧之虞 |
營業時間超過晚上11點 |
排放油煙經判斷有空氣污染之虞 |
產生廢棄物未妥善清理經判斷有污染之虞 |
違反食品衛生規定 |
營業空間占用道路 |
|
分數 |
5 |
3 |
3 |
3 |
1 |
3 |
5 |
3 |
1 |
1 |
1 |
參考法令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
建築法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
消防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
噪音管制法 |
噪音管制法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廢棄物清理法 |
食品衛生管理法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評點單位 |
建管處 |
建管處 |
建管處 |
消防局 |
警察局 |
環保局 |
環保局 |
環保局 |
環保局 |
衛生局 |
警察局 |
註:本評點分數依照嚴重程度之輕重以1、3、5點計之。
四、作業程序
由本市商業處認定實際營業態樣,經本府都市發展局確認違反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者,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第三點第一款者,逕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
(二)屬第三點第二款者,由各評點單位就評點項目逐項評點,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彙整統計再移由專案小組確認排序後由高至低依「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第二類裁處(評點表詳如附件二)。
附件二:評點表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都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