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會來信:
市府新修<都市計畫法79條第1項查處作業程序>已於 2011/12/30 公告。
市府更新違法罰則,連續處罰、越罰越重、包括房東,最終並採取斷水斷電、強制拆除。
以下為修正後公告版本:
臺北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及其基地違反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事件查處作業程序
分類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第三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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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 |
違規宗教場所或其他經本府專案小組決議列為第一類者或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條第 1款)。 |
處違規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限期10日內停止違規使用,並副知建築物所有權人。 |
如違規使用人未於期限內履行第1階段之義務,處違規使用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15萬元罰鍰,再限期10日內停止違規使用,未停止使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2階段應盡之義務,經連續處罰2次以上,處違規使用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對違規使用地點停止供水、供電,必要時亦得強制拆除,所需費用受處分人負擔。 |
第二類 |
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條第 2款)且有影響環境品質之虞。 |
處違規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限期1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並副知建築物所有權人。 |
如違規使用人未於期限內履行第1階段之義務,處違規使用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15萬元罰鍰,再限期1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未停止使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2階段應盡之義務,經連續處罰2次以上,處違規使用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對違規使用地點停止供水、供電,必要時亦得強制拆除,所需費用受處分人負擔。 |
第三類 |
其他(非屬於第一 類或第二類者)。 |
處違規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限期3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並副知建築物所有權人。 |
如違規使用人未於期限內履行第1階段之義務,處違規使用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再限期1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未停止使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受處分人未履行第2階段應盡之義務,經連續處罰2次以上,處違規使用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對違規使用地點停止供水、供電,必要時亦得強制拆除,所需費用受處分人負擔。 |
備註 |
1、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依權責裁罰,勸導無效,經呈報本府組成專案小組研商確定 後,始依表列查處作業程序辦理。 2、裁罰對象:第一階段函發裁處違規使用人,並副知建築物所有權人;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函發裁罰違規使用人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兩者分別裁處。 3、有關查報為本府「執行『正俗專案』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作方案」第三點第(三)款之經營賭博性電動玩具業,其第一階段處分,應依90年5月4日簽奉本府核准修正第一階段處分裁罰標準及90年5月22日府警行字第9000354300號函說明二辦理,不適用本作業程序。 4、依本作業程序裁處前,應先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陳述意見並檢附具體事證說明合法事實,惟前因通知陳述意見或處罰改正後再遭查獲同一違規行為者,逕依第一階段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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